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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港食品出口企業須關注香港營養標簽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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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[2009/12/11 11:48:25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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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新修訂的《2008年食物及藥物(成分組合及標簽)(修訂:關于營養標簽及營養聲稱的規定)規例》于2008年5月獲立法會通過,在約兩年寬限期后,將于2010年7月1日正式生效。屆時所有在香港銷售的預包裝食品(除特殊膳食用食品外)都必須標示能量值和蛋白質、脂肪、飽和脂肪、反式脂肪、碳水化合物、糖、鈉等7種核心營養素的含量。標簽上所做出的營養聲稱必須科學、清晰明了,不得模糊隨意標注。該《修訂規例》與國家衛生部2008年5月1日實施的《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》相比較,在標注要求、基本規定、某些營養數值的表達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差異。檢驗檢疫部門提醒供港的出口食品加工企業,一定要及時收集更新法規標準,在緩沖期內完成營養標簽的檢測和設計,及時更換包裝,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損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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