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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細資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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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美國食品需達到美國國內食品生產者相同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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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[2009/12/11 11:50:13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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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對“聯邦食品、藥品、化妝品法”作出的重大修正預計將在年內正式實施,這將對我國出口美國食品等產生重要影響。 新修訂的美國“食品安全加強法案”對于進口到美國的食品,亦需達到與美國國內食品生產者相同的標準,且進口商與每個境外加工和包裝設備必須經過認證與定期檢查。倘若相關設施的廠商或國家拒絕或阻礙美國有關部門(FDA)的檢查工作,則該廠商或國家任何工廠或倉庫之生產、加工、包裝或存放食品或將被禁止進入美國。這也意味著,實驗室所使用的檢測方法必須由FDA認可的實驗室認證機構進行認證;此外,該法案還要求在原產地標示方面,所有加工食品必須標示最后加工國家的名稱,而所有非加工食品必須標示其原產地。只要FDA有理由相信某種食品是摻雜、錯誤標簽的,就可以對食品進行行政扣留,扣留最長期限從30天增加到60天。企業還需根據要求調整配方和標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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